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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委会是维护和损害业主利益的双刃剑

发表于2013-02-02

当业主公共利益或其他事项受到侵害时,需要“业委会”这个组织为业主维权,这已是当前物业小区自治中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然而,“业委会”毕竟是一个群众组织,参选条件只要是本小区产权人即可,因此,人员的复杂和素质层次不同就给这个组织带来了隐患,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政府部门只是指导而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官理,所以社会上腐败行为必然也渗透到这个组织,而且今后还愈演愈厉,最后广大业主会发现侵害业主利益最严重的也是这个组织。

发表于2013-02-02

 腐败行为必然也渗透到这个组织,而且今后还愈演愈厉,最后广大业主会发现侵害业主利益最严重的也是这个组织。

发表于2013-02-02

 如果仅仅不作为?貌似邻居们尚可宽容!问题是个别素质低下业主,利用一纸房证混入业委会,把业委会演变成几个“私人董事会”,把业委主任这个公益“召集人”当成“庄主、员外”为所欲为、肆意挥霍、贪污巨额公共收益与巨额公共维修基金,这个才是民怨所痛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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