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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先交费,后交房是行业“惯例”!!!

发表于2006-06-30

    整个行业都存在的一种潜规则。记者在售楼处调查时发现,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均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一年的物业费以及其它一些费用后,才给购房者钥匙。对于这种行为,该楼盘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房地产行业都是这样要求的,大家都这样执行,很多购房者也都是签了物管合同以后才拿钥匙入住,这没什么可奇怪的。 


虽然一些购房者因为急于住进新房或者怕麻烦等各种原因,对先签物管合同、先交费后交房的行为选择默认。但在业界,反抗这种捆绑销售行为的声音却一直没有停止过。 


精装修房屋的谢先生坚持先验房再签字,而开发商却提出要先签订《结算变更协议》、《交接入住确认表》和《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才能办理验房和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争执以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最终也是诉诸于法庭。 


面对这种房地产行业的潜规则而不得不选择将开发商诉上法庭。一位业主代表表示:开发商自己制定了一个收房流程,要求先收房后验房。业主问这是什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结果开发商说这是房地产行业的惯例。“房子的好坏业主都不清楚,怎么接收房子?”有业主代表说,买个杯子还要检查一下好坏,这么贵的房子在没有检验的情况下就必须收下,这显然是一种霸王规则。 


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律师秦兵表示,要求先签物管合同、交各种费用后再收房是一种不合理的收房流程,如果按照正确的流程应该先验收房屋,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待维修合格后再收房,然后签署一系列的收房文件。因为出卖人维修房屋导致延期交房,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显然,这种潜规则并不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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