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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亲们记住啦!房屋验收前 房企须缴质量保证金

发表于2013-10-24

记者近日获悉,我省将设立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开发商为房屋质量第一责任人,且必须为房屋质量缴纳一定保证金。

发表于2013-10-24

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第一部省政府规章,其最大亮点在于,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发表于2013-10-24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若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因质量问题扯皮或开发商“跑路”,住建部门就可以动用保证金为老百姓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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