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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购房证明办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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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南京市购房证明办理点:
soufunso97280278
发表于
2017-02-15
进微信群讨论
■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中山路171号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
中午:12:00-14:30(值班窗口开放)
下午:14:30-17:30(16:30停止取号)
■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大光路49号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11:00停止取号)
下午:14:30-17:30(16:30停止取号)
■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龙蟠路9号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11:00停止取号)
下午:14:30-17:30(16:30停止取号)
■不动产档案馆
地址:华侨路52号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9:00-12:00(11:00停止取号)
下午:14:30-17:30(16:30停止取号)
■江宁区
地址:江宁市民中心
■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1:大桥北路69号,电话:58578901
地址2:象山路1号,电话:58115577
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原件,申请时填写);
(2)单身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由本人现场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除外);本人不能现场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的,应提交经公证且明确有效期的由本人出具的《单身情况具结书》(原件);
(3)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现役军人不能提供户口簿的,应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5)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还应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户口簿上记载的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的,可将户口簿变更一致后再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记载已婚、实际为离异单身的,提交离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记载已婚、实际为丧偶单身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配偶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委托代理人代办购房证明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8)2016年10月6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可不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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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中山路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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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30-17:30(16:30停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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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大光路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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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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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
地址:江宁市民中心
■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
地址1:大桥北路69号,电话:58578901
地址2:象山路1号,电话:58115577
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原件,申请时填写);
(2)单身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由本人现场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除外);本人不能现场出具《单身情况具结书》的,应提交经公证且明确有效期的由本人出具的《单身情况具结书》(原件);
(3)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现役军人不能提供户口簿的,应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5)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还应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户口簿上记载的婚姻状况与实际不符的,可将户口簿变更一致后再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记载已婚、实际为离异单身的,提交离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记载已婚、实际为丧偶单身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配偶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委托代理人代办购房证明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8)2016年10月6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可不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其他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