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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实在是不公平!不公平!

发表于2007-07-26
南京六合区某公司采购部数据统计员吴小姐,在公开自己怀孕以后,即被公司劝说辞职离开。吴小姐表示不同意,结果被强行从办公室降职到生产线上从事工人一级的工作。昨天上午记者接到吴小姐电话求助,她表示自己对公司这种不合法的做法不能接受,但现在公司要求她在本月25日前到生产线上班,否则就算自动离职。吴小姐说实在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南京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唐岩律师说,女职工怀孕后被降职、降薪、变相辞退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法律是保护女工权益的。前不久白下区法院曾受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为一名怀孕的公司女主管,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职、降薪,之后又借故辞退,法院判决该公司依法赔偿当事人2万元人民币。根据《劳动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吴小姐所在公司必须在与吴小姐经过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调动其岗位和调整工资。同时我国法律明确对怀孕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合同。唐岩律师认为,怀孕后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女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劳动部门人士的支持,记者联系了六合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孙科长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为保护怀孕女性利益,无论员工是否真的不适合原先工作,劳动部门都要求公司不得在员工怀孕后劝其辞职或强行撤换岗位,即使用人单位能提供证据证明职工不适合现在岗位。针对吴小姐的情况,孙科长非常重视,他表示仲裁科工作人员第二天上午将前往其所在公司进行了解,一旦情况属实,将对公司做法予以坚决纠正,如公司一意孤行,劳动部门将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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