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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被保安打伤也得付物业费

发表于2007-10-15
业主以曾被小区保安人员打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日前,南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情形不属于拒付的抗辩理由,一审判决业主陶先生应支付某物业管理公司近3000元的物业管理费,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4元。 

陶先生是南汇区某小区118号的业主。按照规定,陶先生每月应交纳333元的物业管理费,然而陶先生自2005年4月至同年12月,一直未缴纳2997元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先生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偿付滞纳金。 

业主陶先生在庭审时辩称,其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双方之前发生过肢体冲突。按照陶先生的说法,2005年4月,小区物业的保安人员曾与他及其母亲发生纠纷,并将后者打伤。物业方面虽然上门道歉,但关于此次纠纷的赔偿问题至今未能解决。因此,陶先生的看法是,物业何时能将上述问题解决,他就何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先生拖欠物业费未付,已侵犯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陶先生提出的抗辩理由有关陶先生本人以及母亲遭物业保安人员打伤一事,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 

因此,陶先生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成立,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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