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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侵犯小区业主权益

发表于2007-10-23
乔迁新居“金地·格林小城”没有多久的田先生最近有些烦——小区美茵物业管理处要与他签订一份“车辆停泊服务协议”,几经索要也看不到齐备的收费依据。 


田先生向记者诉说,该协议关于业主车辆停泊费用规定:每辆小轿车每月停车费为135元,其中场地使用费63元,车辆停泊服务费72元。协议对“停泊服务费”解释很清楚: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并注明是根据市有关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收的;但对收取“场地使用费”的依据却只字未提。田先生等业主多次找到物管处,要求对方出示收取该费用的依据,对方一会儿说为填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亏空,一会儿说已向市物价部门做了备案。众业主要求看看“备案”材料,遭到物管处拒绝。


田先生质疑:室外停车场地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是开发商的,开发商凭什么收费,又凭什么定价呢?


昨日上午,记者找到位于洪山区书城路的该小区美茵物业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小区2004年底交房,划分为美茵、莱茵、梦茵3个区,现在仅美茵区有物业管理,该区有住户1400多户。美茵物业管理处刘主任只承认室外停车场地产权属小区业主所有,但对收取“场地使用费”并自定价格的依据支支吾吾始终未作明确说明。


市物价局房产价格管理处有关人士介绍,小区停车费由车辆停泊服务费和场地租金两部分相加组成,其中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轿车室内每辆80元/月,室外60元/月,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而场地租金收多少应当是“产权人说了算”。


2005年7月,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物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开发商的,租金标准由开发商确定,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室外场地的产权是业主的,可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制定租金,委托物业公司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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