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

主题:今天上午在街道物管办召开的协调会的情况汇报!

发表于2011-08-23
今天上午九点,业委会应街道物管办的要求参加了由街道,区住建委及部分业主代表参加的协调会。现将会议交流的情况向广大业主汇报如下:
 1     收到82“请积极参加“中国人家”业主大会前期准备工作”后,业委会两次发函,要求街道物管办确认“业委会是否合法的“所以贾磊代表业委会再次要求予以答复。
区区住建委予以确认:合法!可以继续履行业委会职责!
     2. 介于小区最近发生的一些不安全因素(轮胎被扎,玻璃被砸,刀割纱窗和玻璃等)业委会准备张贴通告:
敦促惠远物业加强安保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提醒广大业主加强防范意识,邻里间相互照应,避免受到伤害。
 3.     要求街道物管办对陈家宁等四人提供的业主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达成的共识是:
在政府牵头指导下尽快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由广大业主决定为中国人家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和物业费等重大事宜!
 
会上也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争议:
业委会认为街道物管办单方面采纳“筹委会“的所谓议题不能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和意愿。街道物管办有”越俎代庖“之嫌。尽管后来区住建委解读是:草拟!但出现在街道物管办的公函中确实不妥。
在前面的协调会上。戴主任要求业委会“冷处理“保持小区和谐,安定!今天却否认!对这点我们表示遗憾。
 
另外陈家宁在会上说:发给业委会的““请积极参加“中国人家”业主大会前期准备工作”的函是他写的。而上次我们专门为这件事求证过戴主任。戴主任说是他亲自起草的。业委会为此表示不解。
 
对于1.5元作为议题业委会表示了疑议后陈家宁表示“可以在议题里删除”!
 
 
由于议题的设置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我们建议广大业主广泛进行讨论,也希望大家把真实意图表达出来,以便业委会收集整理并提交给街道物管办供大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表决!
 
发表于2011-08-23

补充两点:

1.对在会上有业主代表对邻居家“刀割纱窗和玻璃,玻璃被砸"是神经病,自己搞的这种说法进行了反驳。大家哪怕意见不一致,但共同愿望是把小区搞好。这样态度对邻居的遭遇是不合适的。

2.今天到场的业主代表都是偏向惠远物业的。这样有失公允。

发表于2011-08-23
张映生委员:我说的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函是我起草的,其中当然有议题,所以街道把我们的议题转给你们了。你这样张冠你戴的说话是混淆视听。
发表于2011-08-23

再补充:1.在陈家宁等三人自动退出时,业委会去街道重新备案时问过戴主任,他说过现在还是合法的!后来不知何故开始模糊,直到八月7号收到的街道“请积极参加“中国人家”业主大会前期准备工作”的函中,第一项议题就是更换或改选业委会,谁都看得懂吧,如现业委会合法的话,增选是可以的,为何会出现“更换或改选”一词?既然是街道书面这样说了,业委会也非常真重地回了函,问到底合法否,戴主任不肯回函,只是说:“我不能说你们合法,也不能说不合法”,我们又问街道发的函到底是谁写的,因为我们发现那个函是个传真件盖了街道物管办章!戴主任回答说是他亲自起草的!昨天的会上陈家宁说那个函是他写的!戴主任啊,您为什么要说谎!

2.昨天会上在贾委员的再三逼问下戴主任仍然不肯明确现业委会的合法性问题,最后还是区住建局的卞科长明确答复合法!

3.关于召开业主大会,是陈家宁等业主提出,陈等说中国人家已经到了紧急危险关头,所以他们挺身而出!他们又取得了110名业主的提议,并且连那个街道发给业委会的函里的三个议题都是经过这110名业主同意才提出来的。虽然有人在网上说三个议题有点矛盾,看不懂,政府说很是严谨!现在关于业主签名的数字又出现了新的,以前有过88,名,292名,前面的且不说,这次业委会要求物管办要对此数字以及同意三议题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业委会提出让他们把这110名业主联系方式提供一下,我们也可以核实嘛。陈立刻跳起,坚决不同意业委会来核实,说业委会没权利!当物管办说可以由他们来核实时,陈等非常满意!

发表于2011-08-23
引用:陈家宁1 在2011-8-23 9:14:07写道:原帖
张映生委员:我说的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函是我起草的,其中当然有议题,所以街道把我们的议题转给你们了。你这样张冠你戴的说话是混淆视听。
 
 陈家宁,你自己找戴主任问问清楚,他是只转了议题,还是就把你传真给他的东西直接复印盖章发给业委会了,那个传真件是可以去鉴定的,可怜人家戴主任这么仗义,还说是他亲自起草的,你又做错事了吧,把人家卖的一干二净!
发表于2011-08-23
引用:陈家宁1 在2011-8-23 9:14:07写道:原帖
张映生委员:我说的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函是我起草的,其中当然有议题,所以街道把我们的议题转给你们了。你这样张冠你戴的说话是混淆视听。
 
 再说了,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函应该是发给业委会啊,怎么发给街道呢?你不是号称能背有关法律条文的吗?难道背错了,还是可以按照你的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组合?昨天会上业委会问街道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是你站起来解释的唉。很佩服你这么短时间就成法律专家了。
发表于2011-08-23

还补充:虽然政府最后是承认业委会的,但还不是由业委会来合法地牵头召开业主大会,召开大会的主体是政府,还要再成立筹委会,这是政府提出来的,得到了陈家宁等代表的热烈拥护。

业主大会肯定是要开,但一定要按合法程序来开!

发表于2011-08-23

陈兄:

我没有说你起草这个函不对!

好多业主打电话问我们:这个函是谁起草的?是不是物业写的?为什么明显偏向物业?。。。。。

所以我们专门去问了戴主任。戴主任说是他亲自起草的!所有我们就不再提这件事了。但是昨天你说是你起草的,我们就觉得这很蹊跷!

你知道的:我又开始就有什么说什么,没有任何对陈兄您的恶意!

 

 

发表于2011-08-23

再说了:区里的领导也对您的大作表示了肯定."措辞很严谨”

兄弟的佩服之情如滔滔之江水!

如果有什么不妥请兄台斧正!

发表于2011-08-23
引用:daqizhang 在2011-8-23 10:28:57写道:原帖
陈兄:
我没有说你起草这个函不对!
好多业主打电话问我们:这个函是谁起草的?是不是物业写的?为什么明显偏向物业?。。。。。
所以我们专门去问了戴主任。戴主任说是他亲自起草的!所有我们就不再提这件事了。但是昨天你说是你起草的,我们就觉得这很蹊跷!
你知道的:我又开始就有什么说什么,没有任何对陈兄您的恶意!
 
 
 
张委员:你仍在偷换概念,我说的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函是我起草的,不是街道给你们的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此次业主大会由街道主导,所以提议函直送街道。话想好了再讲,特别是发表的文字。
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