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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京地税发出通知:个人卖房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发表于2005-06-06
近日,在南京新政之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务分局2005年6月1日发出通知,今后,个人卖房将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据悉,此次个税征收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证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妇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而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发表于2005-06-08
还是不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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