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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质量赔偿写进合同 操作性有待完善

发表于2005-06-22
在房地产行业,有关房屋质量责任的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论不休的焦点,从开始时由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到后来政府退出,进行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四方论证,实行“竣工备案制”,再到后来一些开发商自发倡导的“工程质量担保制度”,直到日前建委下发通知,要求将“房屋质量赔偿写进合同”,有关房屋质量的职责问题一步步地清楚起来。从本次建委的通知不难看出,房屋质量赔偿写进合同,实际上就是由开发商首先对质量负责。 

    建设部今年初曾出台《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建设单位(含开发商),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此,北京市建委于近日做出补充条款。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还应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解除合同(退房)的条件、双方对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于200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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