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不能按时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发表于2005-08-24
不能按时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可见,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就按法定。购房者在不能办理产权证时有两种补救措施,一是退房并赔偿损失,另一种是要求继续办证,并赔偿损失。
发表于2005-10-05
发表于2005-10-16
顶顶顶
顶顶顶
顶顶顶
发表于2005-10-16
杀了,都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