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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力联欠区国资公司56199600元!

发表于2016-03-29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鼓执字第258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丁元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勇、薛焕霞,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力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管家桥9号12层。

被执行人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阳光广场8号。

法定代表人魏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 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 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息56199600元及2014年6月1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561999元,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南北建设实 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本市鼓楼区龙凤花园隽凤园七套房屋,该房屋现正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除此,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 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 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段福铸

执行员 詹亚明

执行员 吕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 伟


发表于2016-06-06

力联是到处欠钱

发表于2016-06-22
引用:ilove2298在2016-03-30 23:18:40写道:
2楼

玫瑰园2楼门面房如何解释?   

 那房子已经过户到国资的名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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