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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适房要警惕政府谋利 其根本问题还在于供应

发表于2010-02-04

新起草的《住房保障法》,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现在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是实现的有限产权,即购买者在购买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其收益归个人所有。《住房保障法》之所以规定“共有产权”,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此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谋利者的利润空间,从而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者。

这个措施可能确实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作为投资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在“产权共有”的政策下,保障对象虽然被大大压缩了谋利的利润空间,但被压缩下来的这利润空间并没有消失,而是移到政府手里去了。

发表于2010-02-04

当政府能毫不费力地得到大笔利润时,会不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方面故意建经济适用房,另一方面却鼓励保障对象出售经济适用房呢?很难保证不会。

国家出台经适房优惠政策,不是让政府来谋利的,而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住房问题。如果地方政府从经济适用房中获取巨大利润,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又一增长点,恐怕违背了当初出台这些优惠政策的初衷。

因此,政府不能把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谋利的重要手段,但是产权“共有”这就注定了政府在这方面的收入是不少的,如何应对这样的矛盾?希望住房保障法能有相关的对策。否则,“产权共有”很让人担心。

发表于2010-02-04

共享经适房产权无法杜绝骗购行为

正在起草的《住房保障法》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草案的目的很明确——压缩以经适房牟利的空间,防止一些人为牟利而造假。但我认为,共享经适房产权无法杜绝骗购行为,经适房共享产权不如禁止转让。

按共享产权的制度设计,共享产权的经适房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但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减少了骗购者的利润,但由于经适房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即使是按一定比例分配,其中的利润空间也是非常巨大,骗购者仍然有利可图。在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不法之徒骗取经适房的行为恐怕仍然难以杜绝。

发表于2010-02-04

经适房发展至今,在运行中凸现出种种弊端——穷人想得到一套经适房成为奢望,而富人和一些公职人员凭借过硬的关系和拥有的权力,把经适房当作牟利的工具,非法侵占政府和社会提供给穷人的资源。经适房骗购行为之所以广泛存在,一方面是因为申购资格审核不够严格,另一方面在于内地对骗购经适房行为处罚不严。

由此,我想到发生在香港的一个案例。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公共福利罪”判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11个月徒刑。2003年至2004年间,李栢俭夫妇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类似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这个案件让我感慨良多,堂堂的前高等法院大法官居然因骗取政府公屋入狱,可见香港法律对侵占、骗取公共财产行为处罚之严厉。而在内地,许多经济适用房被一些“假穷人”侵占,甚至被倒手转卖牟利,又何尝见有人因此被判刑入狱呢?显然,内地对骗购经适房的行为过于宽容了!

要杜绝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关键不在共享产权,而是要在强化资格审核的同时,加大对骗购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可以明确规定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如果保障对象不再需要经适房,可由政府按原价收回,让骗购者无利可图。

发表于2010-02-04

经适房的根本问题还在于供应

如果《住房保障法》只注重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而不充分考虑如何发挥经适房的保障功能、解决经适房供应不足的问题,那么,操作层面的改革和改进,就失去了意义。

要真正发挥经适房的保障功能,最关键的还是要用制度来保证经适房的供应。因为,按照目前地方政府对待经适房的态度以及经适房的实际供应量,即使没有发生任何违法乱纪、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行为,也是杯水车薪,根本不可能有效发挥保障功能。在有效增加经适房供应量的基础上,再来研究如何防止骗购经适房,这才有意义。

要解经适房困局,化解相关矛盾,必须从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下功夫,既要在操作上防止各种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使经适房能在阳光、透明、公平、公开的环境下分配,更要从制度上解决地方政府不重视保障房建设、不关心中低收入者住房的问题,确保经适房能够充足供应、有序供应。只有这样,经适房的保障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也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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