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

主题:对丹佛小镇物业问题的说明!

发表于2012-07-17

 首先物业合同已经无效,应该将丹佛小镇的物业赶出去。法律规定:业委会未成立前由开发商签订物业委托合同;业委会成立之后应当有业委会签订物业委托合同;法律又规定:物业自交付之日起入住率达到30%或者交付满3年必须成立业委会,成立首届业委会的所有费用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到目前为止因开发商不愿意成立业委会,而开发商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早就到期,所有,物业委托合同无效,也就是说,现在的物业是和社会收费。  当初强迫每户业主单独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一是以强迫的手段签订的,你不签他就不给属于你自己的房屋玥匙,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物业委托合同的签约主题不适格。


在水水物业:一、物业这么多年的收入一直未公开:停车费、违建费、进入小区的商业活动费、送牛奶等等的入门费、广告费等等,完全够物业开支了;物业公摊费:一、没有公开公摊水电费成本和度数;当初公共水电表底数没有邀请业主代表或者第3方见证;要知道公共水电表是开发商当初的施工水电表,当初开发商李汉杰明确表态在正式水电表未接通前,所有业主免费用使用;要知道施工水电与业主电梯是无法比较的

发表于2012-07-17
别说 还真对
发表于2012-07-17

物业搞不明白啊

发表于2012-07-17
物业也就这点出息 xxx
发表于2012-07-17
物业也就这点出息 xxx
发表于2012-07-17
发表于2012-07-17

强烈鄙视

发表于2012-07-17

强烈鄙视

发表于2012-07-17
真没出息啊 这物业
发表于2012-07-17
真没出息啊 这物业
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