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 发表于2012-04-11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发表于2012-04-11
2、离休、退休的
- 发表于2012-04-11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发表于2012-04-11
4、出境定居的;
- 发表于2012-04-11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发表于2012-04-11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发表于2012-04-11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 发表于2012-04-11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发表于2012-04-11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