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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和“房票”转卖 合同有效吗?

发表于2013-08-29

 经济适用房购买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这是硬性规定,很多人都知道。但事实上,经济适用房未满交易年限,房主私下与人签订买卖协议的事屡有发生,有人甚至直接把经适房“房票”卖给别人。但这种私下交易很容易“流产”,受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房主常常反悔,而“未满5年不能卖”就是他们毁约免责的最佳理由。过去,这类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多半会判决合同无效。但现在发现,南京两级法院都出现了认定此类经适房买卖合同有效的判例。 

发表于2013-08-29

案例一

经适房2万转给亲戚

6年后反悔,法院判履约

张清和李强是一对表兄弟。2004年,张清家老房拆迁,按规定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但他并不缺房子,而且一次性拿出十几二十万购房款有点吃力,因此拿不定主意到底要不要申购。李强得知后找到张清,表示愿意花钱买下申购,张清同意了。两人谈妥转让费、过户等细节后拟了份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张清将经济适用房申购作价20080元转让给李强;购房费、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李强承担;约五年后,房屋达到交易年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

几天后,张清的妻子出面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字,李强随即向张清支付了20080元转让费。2005年5月,张清与浦口区经济适用房开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随后,李强向该支付了约20万元购房款及办理房屋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同年10月,李强拿到房屋钥匙,随即搬进去,居住至今。

根据《浦口区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取得《房屋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就可以上市交易。去年,这套经济适用房正好满5年,只需拿着两证就可以交易过户了。李强好不容易盼到这天,他三番五次催促张清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可张清总是支支吾吾。

原来张清早就后悔了,从2005年到现在,房价翻了好几番,当年仅为2万多元就把转让,真是太没有远见了!被李强逼急后,张清索性提出增加转让费,否则协议就作废,他声称,当年在协议上签字的是他妻子,而妻子不能代表他的意见。

李强认为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坚决不肯增加转让费。双方谈崩后,张清将房子挂到中介,声称要卖房。李强无奈,告到了法院。

 

发表于2013-08-29

法官点评

属“附期限合同”判决合同有效

南京浦口法院受理并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之间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拆迁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上卖方一栏“张清”二字,虽然为张清的妻子代签,但张清对该事实是明知的,而且合同签订后,李强也向张清交付了约定的20080元转让费,并为张清所接受,因此张清妻子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并且,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均明知该经济适用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易,并明确了待可交易时张清应当协助李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应当认定该转让协议为“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简言之,即到期后应当履行的合同。至于房屋在出售时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认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张清与李强之间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有效。目前,房屋权证已经办好,法院责令张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立刻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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