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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网购收到商品7天内可退货 消费者有“后悔权”

发表于2013-04-24

昨日上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完善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将远程购物“后悔期”制度写入其中;还增加有关召回制度的内容,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后迎来的首次大修。

消法修改四大看点

看点一:网购消费者收货后7日可退

网购已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草案规定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草案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点评: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但针对目前网购交易中70%来自“个人”对“个人”交易的现象,如何规范卖家行为,这次修改并未体现。

看点二:卖家不得擅自泄露买家信息

草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点评:胡钢称,修改细化了消费者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看点三:“三包”,7日不再是硬约束

关于“三包”,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点评: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现行消法没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草案扩大了退换条件;不过应进一步明确,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等,经营者要承担。

看点四:6个月内纠纷,经营者承担举证

关于维权,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点评:邱宝昌说,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

发表于2013-04-24

这样还蛮好的,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发表于2013-04-24

不错,支持哇~

发表于2013-04-24

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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