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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障房申请条件 你符合吗

发表于2012-01-16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具体条件和标准的调整工作为:

一是对现行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和低收入无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全额补贴,在市场上租赁满三年且经过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二是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是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南京”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现执行的750元/月?人(2007年标准)的住房保障收入线控制标准已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全省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市政府于2009年12月18日正式批复统一调整我市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对我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今年专门安排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组织专业调查机构和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对低保家庭和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进了调查。通过住房状况调查,进一步掌握了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情况和需求情况,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预计此次调整将会新增约1.4万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2009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提速,全年完成经适房开工649万平方米,竣工256万平方米,26900套,筹集及落实廉租住房3132套。实际享受廉租住房住房补贴14256户,累计发放5300余万元,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1813户。


   2010年我市经适房预计开工将达600万平方米。

发表于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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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1-17
支持就是力量
发表于2012-01-17

我貌似符合

发表于2012-01-17
符合了
发表于2012-01-17
引用:博客达人2在2012-1-16 22:11:42写道:原帖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具体条件和标准的调整工作为:
一是对现行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和低收入无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全额补贴,在市场上租赁满三年且经过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二是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是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南京”的重....
 
 没希望
发表于2012-01-17
支持
发表于2012-01-17
不管腹部符合 估计鞥申请到 少 之又少
发表于2012-05-09
我需要符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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