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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市物管条例再征集意见,判决后拒交物业费算"失信"?

发表于2015-12-22
标签:不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 拒交物业费 

备受关注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10月下旬进行了二次审议,二审后,市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昨天在南京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不交物业费将被列入失信记录?此前这一条款曾在网络引起热议,而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列出失信记录有了明确的前提条件,相关表述更加清晰。条例中写道,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期限缴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司法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前,市民可通过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和建议,条例将于明年初提交南京市人大全体会议审议表决。提交意见邮寄地址: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3号楼),邮编210008 电子邮箱:fzwbgs@126 .com


对这个草案有意见的赶紧去提出来啊!


发表于2015-12-22

那种不作为的物业,真的不想交物业费啊!养闲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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