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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租房人失踪,房东可否把房子另租给其他人?

发表于2013-09-03

问:我家于2013年1月起把一处房屋以一个月一千元的价格租给黄某某,并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每个月的月底交付房租。但从5月底开始,黄某某就不交房租了,我打电话给他也提示“关机”,换其他电话打给他也提示“关机”,根本没有办法联系上他,至今已经三个多月了,他不出现我也无法收到租金。请问,我可以把房子再租给他人吗?

答:您好。依照你们协议的约定,房租每月月底支付,而黄某某联系三个月都未付房租也未与您主动联系,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您有权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您可以将房子租给他人。

此外,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您不得擅自处理黄某某放在出租房间内的物品,必须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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