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出台 房主须交纳土地收益

发表于2008-07-01
南京市政府昨天公布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这两份文件不仅扩大了享受住房保障人群范围,而且新增加了“购房补贴”和“申请共有产权”两种保障方式,使南京人可以享受到5种方式的住房保障措施。与此同时,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也浮出水面,除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外,房主还须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据悉,这两份细则均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于02、03年第一批上市的经适房已经到了可以上市交易的年限,所以政府这个时候出台这样的一系列细则是非常必要的。规定要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但是这个比例的定制确实是个问题。

新政关键词:

1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扩大,将建配1%~2%商用房.

2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才可以转让,需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差价比例仍未出台!

3 新增加了“购房补贴”和“申请共有产权”两种保障方式

发表于2008-07-01
 恐怕里面又是黑幕一大堆
发表于2008-07-01
 好像离我们有点远。。。。。。。
发表于2008-07-01
这第一批经济适用房的,有的人估计一家有好几套。怎么交税都是赚钱的。用经适房赚钱的事也不稀奇。
发表于2008-07-01
另外,新细则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定为三类人群:第一类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是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第三类是集体土地上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家庭。
发表于2008-07-01
房价降下来,比什么都好,经济适用房的推行。。速度也忒慢了。享受到的人毕竟太少。
发表于2008-07-01
 最可怜的还是我们这群中产阶级!!!
发表于2008-07-01
咱连中产阶级都算不上!!
发表于2008-07-01
 对头!!


像我们这样最惨了,买商品房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资格买,


唉,国家给条活路吧!
发表于2008-07-01
每次都是隔靴搔痒,感觉抓不到要害。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